惊了,这处罚没看懂

 人参与 | 时间:2024-03-29 10:23:24

这俩年轻人可能也没想到,自己的处罚结局居然是拘留。近日,惊了冷帝绝宠:毒妃,不好撩一段“郑州一男子在桥上跪地爬行”的处罚视频引发网络关注。

11月22日,惊了郑州警方通报:依法传唤涉事人员孙某茹(女,处罚23岁)、惊了余某达(男,处罚20岁)。惊了经核查,处罚孙某茹和余某达通过网络认识。惊了冷帝绝宠:毒妃,不好撩11月18日20时许,处罚两人为寻求刺激,惊了到蝶湖桥路边,处罚孙某茹在前引导,惊了余某达戴头套跟随爬行,被路人拍下视频发到某平台,后被大量转发,造成不良社会影响。

目前,俩人因寻衅滋事被行政拘留5日。

不知道是通报没有解释清楚,还是广大网友的理解能力不行(包括我),这一通报也在网络引发争议。

坦白说,单看这个通报,比这俩年轻人在地上爬行炸裂多了。

更何况,这个视频是路人拍摄上传的,在网络造成了影响,那主要责任也是拍摄和上传视频的人,和这俩人的关系不是很大吧?

的确,最高法、最高检就寻衅滋事有一条司法解释表示:行为人为寻求刺激、发泄情绪、逞强耍横等,无事生非,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,应当认定为“寻衅滋事”。但也可以看出,寻求刺激只是一个前提,还要看动机和结果,那就是“无事生非”,这俩人算“生非”吗?对他人或社会造成伤害了吗?

这多么年来,“寻衅滋事”是最被诟病的一个罪名(情节达不到犯罪的,也会被处以行政拘留),曾屡屡在法律界和舆论场引发争议。这次事情其实再次暴露了,它的边界到底在哪里?是不是单独一个人跪地爬行就不构成寻衅滋事了?是不是不戴头套就不构成寻衅滋事了?

作为对比,或许可以参考司法解释中的另外一条:行为人因婚恋、家庭、邻里、债务等纠纷,实施殴打、辱骂、恐吓他人或者损毁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,一般不认定为“寻衅滋事”,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,继续实施前列行为,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。

跪地爬一爬,比殴打、辱骂、恐吓、损毁或占用他人财物,还要严重吗?

这让我想起前些年的一个新闻,在郑州郑东新区,十几个人围绕如意湖爬行,有的人衬衣和裤子都磨破了,旁边还有人监督。爬行者称,他们都是某公司员工,由于没有完成销售任务,公司对他们进行体罚……

这在当时也曾造成不小的影响,那么,这些员工被拘留了吗?或者,罚他们爬行的公司领导被拘留了吗?

单纯的寻求刺激,是不应该构成寻衅滋事的。要知道,生活中寻求刺激的行为太多了,坐过山车是寻求刺激,玩大摆锤也是寻求刺激,甚至荡秋千、滑雪、滑板都可以寻求刺激。

如果只是做了一些怪异的行为,并没有明显触犯法律,哪怕有点误会,解释清楚就行了,真的有必要拘留?这以后谁还敢玩真心话大冒险?输了不仅有社交风险,还可能进局子?

因此,这件事绝不能就这么不了了之,要么解释清楚,给出一个合理的法律说辞;要么就拨乱反正,纠正不妥的处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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